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学校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指导文件和教育质量基本标准,是评价学生综合素质、评估学校工作和衡量教育发展的重要依据,是《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在学校的具体实施。
二、《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国家学生发展核心素养体系和学业质量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三、《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校长领导下,由学校体育部、教务处、学工处、校团委、校医院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的《标准》测试成绩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作为学生毕业的重要依据。
四、《标准》的学年总分由标准分与附加分之和构成,满分为120分。标准分由各单项指标得分与权重乘积之和组成,满分为100分。附加分根据实测成绩确定,即对成绩超过100分的加分指标进行加分,满分为20分;加分指标为男生引体向上和1000米跑,女生1分钟仰卧起坐和800米跑,各指标加分幅度均为10分。
五、根据学生学年总分评定等级:90.0分及以上为优秀,80.0~89.9分为良好,60.0~79.9分为及格,59.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六、每个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附表1)。学生毕业时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学年总分的50%与其他学年总分平均得分的50%之和进行评定。
七、学生测试成绩评定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测试成绩评定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八、学生因病或残疾可向学校提交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校医院证明,体育部核准,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附表2),存入学生档案。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评优与评奖,毕业时《标准》成绩需注明免测。
九、每学年开展覆盖全校本科学生的《标准》测试工作,《标准》测试数据经湖北省教育厅按要求审核后,通过“中国学生体质健康网”上传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数据管理系统”。 体育部每年向学生反馈《标准》的测试结果。
十、各学院要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认真参加《标准》测试,要将《标准》的测试结果作为对各学院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标准》测试过程中弄虚作假者视为考试作弊,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校纪处分。
十一、本办法由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1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