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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农业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办法


 

华中农业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在校高水平运动员正常学习、训练和生活,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学校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水平运动员是指具有体育运动特长、运动成绩已达到较高水平,经省招办批准,符合我校招生录取条件,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期间应严格遵守《华中农业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细则》)及学校其他有关学生管理的各项规定,本办法为上述各项规定的补充。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所在学院和体育课部共同负责,专业课教学、学籍和日常生活管理主要由其所在学院负责,体育课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体育训练和竞赛由体育课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及学校其他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 学籍管理和课程学习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学习时间以本科各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为准,一般为四年。对于学习基础差的高水平运动员,在相应学制期限内难以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最长不得超过其所在专业标准修业年限两年。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学校根据本人高考志愿将其编入相关专业学习。高水平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学习纪律,随本班学生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第七条将赛事奖励分纳入高水平运动员课程成绩考核范畴,单科成绩在30分以上即可获得赛事奖励分。赛事奖励加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级别

1-2

3-4

5-6

7-8

不及格

及格

不及格

及格

不及格

及格

不及格

及格

国家级

50

20

48

15

45

10

40

8

省级

48

15

45

10

40

8

35

6

市区级

45

10

40

8

35

5

30

4

    赛事奖励分仅限于有比赛的学年,加分按最高分使用一次,不累计使用,不及格课程最高加分至60分,及格课程最高加分至80分。

第八条 高水平运动员因参加重大体育赛事或其他体育运动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应持体育课部书面证明,按《学籍管理细则》相关要求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期满后,按时返校上课训练。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九条 高水平运动员确因参加训练或赛事活动不能正常参加课程考试,须持体育课部的书面证明,事先办理缓考手续。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

第十条 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研究生条件的高水平运动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育课部主任审核,并与学生所在学院协商同意,可重点推荐,优先录取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三章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第十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项目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可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体育课部对各高水平运动员提出相应的体育技能水平要求,并根据此目标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各项体育赛事活动或学校组织的达级专项测试,评价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训练成绩,并联系日常训练、组织纪律等综合表现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作留队察看、退队等各项处理。高水平运动员一学年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当年度的体育训练成绩记不合格。

第十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育课部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项目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育课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提出暂时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育课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十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体育课部会同有关单位议定同意后方可离队。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体育课部负责解释。

                           

                          华中农业大学体育运动委员会

                       200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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