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体育课借用器材一律经任课教师指派,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下课归还器材时由体育器材室管理员清查、登记、签字。
2. 保管员要经常清点器材,发现缺少时,有责任清查。
3. 所借体育器材如有丢失、损坏或调换,器材室管理员要在当天通知任课教师,由任课教师责成上课班级赔偿。
4. 赔偿期限为二周。丢失器材后二周内若没有赔偿,从任课教师岗位津贴中扣除。
5. 严格执行器材借用手续,体育器材及设备原则上不向校外出借。特殊情况必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按时归还。
6. 各院系及其他校内有关单位借用体育器材,必须经场馆管理中心主任批准,并办理正式手续后,方可借出。
7. 表演服和运动员比赛服借出时必须于器材保管员处登记,归还时必须清洗入库。
8. 器材保管员对体育器材及设备负管理责任,不得私自外借。
9. 课外活动时,学生凭学生证借用体育器材,借期最长一天,超期使用,每天罚金10元。
本规定从
2004
年
12
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