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农业大学文件
校发[2007]101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
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有关单位:
现将《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七年七月一日
华中农业大学实行招生录取工作责任制及
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法规、政策、制度和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条 校长邓秀新同志为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李桂芳同志为招生录取监察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招生录取工作的监察责任;党委副书记唐峻同志为招生录取工作的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组织和协调责任。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下设招生办公室和招生监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为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招生办公室负责人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工作程序,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积极支持监督人员的工作。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全程监督,针对招生录取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严肃查处招生录取工作中的违纪违规事件。
第七条 按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高校招生录取管理规定的相关人员,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 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2. 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单位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责任人的责任;
3. 属于招生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者的责任。
第八条 招生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1. 违反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2. 违反规定程序,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的;
3.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4.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5. 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6. 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其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7. 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九条 对因违反招生录取管理规定,需要受到党纪政纪责任追究而未实行责任追究以及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对监督不力或不履行监督责任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主题词:招生 责任制 暂行办法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