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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第一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项目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可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二条 体育课部对各高水平运动员提出相应的体育技能水平要求,并根据此目标进行综合管理。通过各项体育赛事活动或学校组织的达级专项测试,评价高水平运动员的体育训练成绩,并联系日常训练、组织纪律等综合表现对高水平运动员进行年度综合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作留队察看、退队等各项处理。高水平运动员一学年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当年度的体育训练成绩记不合格。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育课部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项目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育课部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提出暂时离队书面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育课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在校期间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由本人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书面申请,经体育课部会同有关单位议定同意后方可离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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